(2015)长执字第0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白文革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革,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69-1号申请执行人:白文革。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关门,组织机构代码21478457-6。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文革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合肥市公路局的工程款12万元予以了冻结。为使案件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在合肥市公路局的工程款收入中提取7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