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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聂波与淄博德合微机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波,淄博德合微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聂波。被告:淄博德合微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436608-4。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波诉被告淄博德合微机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自行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50.00元,由原告聂波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