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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孟某某,1986年11月24日出生,德惠市人,现住德惠市。被告:董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