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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建业包装彩印厂与常州耀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建业包装彩印厂,常州耀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18号原告无锡市建业包装彩印厂委托代理人刘洪艳(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耀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建业包装彩印厂诉被告常州耀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建业包装彩印厂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建业包装彩印厂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建业包装彩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55元,由无锡市建业包装彩印厂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