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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728号原告:魏某,女。被告: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已经自行和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