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728号原告:魏某,女。被告: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已经自行和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