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鑫权与张微离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鑫权,张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高鑫权,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微,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高金权与被执行人张微离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100.00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李云丰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