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晓军与曹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军,曹国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50-2号原告胡晓军。委托代理人朋志超,浙江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军诉被告曹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晓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国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晓军撤回对曹国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胡晓军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