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樊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好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袁大平审判员邱林助理审判员詹忠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冯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