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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晓冬与被告李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冬,李兴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崔晓冬,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兴山,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冬与被告李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冬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于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