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36号申请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法定代表人严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鹏。被执行人陈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凉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斌应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向案外人吴银德垫付的工伤赔偿费3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45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陈斌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工伤赔偿费用28000元,被执行人陈斌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455元,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鹏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俊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