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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与刘××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09号原告孙××,无职业。被告刘××,无职业。本院受理孙××与刘××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立村7区9排4号,故本案应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