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宣寒薇与孙云良、刘莉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06-1号申请执行人宣寒薇。被执行人孙云良。被执行人刘莉丽。被执行人孙彬。被执行人桐庐富春玩具厂。法定代表人孙云良。申请执行人宣寒薇与被执行人孙云良、刘莉丽、孙彬、桐庐富春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宣寒薇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73240元及利息或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699.5元、执行费399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刘莉丽名下的位于桐庐县世纪花城的两处房产进行查封,而后,被执行人刘莉丽向申请人宣寒薇支付了案款200000元,申请人同意就剩余案款放弃对被执行人刘莉丽的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孙云良、孙彬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宣寒薇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孙云良、孙彬、桐庐富春玩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寒薇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云良、孙彬、桐庐富春玩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