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涂木材与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傅亚伴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涂木材,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组织机构代码:66281539-9。法定代表人傅亚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傅亚伴,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木材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傅亚伴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傅亚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傅亚伴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涂木材人民币195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83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傅亚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其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傅亚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有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已冻结其房产过户及设置新的抵押手续,因该房产价值远超本案标的额未能交付拍卖;查有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雄发鞋服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闽C87X**(捷达牌)汽车一辆,查有被执行人傅亚伴名下有闽C98X**(福克斯牌)、闽CL2X**(宝马牌)、闽C2VX**(五十铃牌)汽车各一辆,已查封禁止上述四辆车办理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四车不知去向无法交付拍卖。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涂木材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法院查封,今后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或去向待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