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纪丰、郝秘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纪丰,郝秘安,柴晓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737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被告:刘纪丰。被告:郝秘安。被告:柴晓菲。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纪丰、郝秘安、柴晓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俊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