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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国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长女贾某甲,××××年××月××日育有次女贾某乙,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之父母刁钻蛮横,在日常生活中,总拿原告当出气筒,甚至动手打原告。当原告向被告诉说此事后,被告却一味顺从其父母,完全不顾原告的心理感受,为此原告于去年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从未叫原告回去,和好已不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求离婚,婚生长女贾某甲、次女贾某乙由被告自费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口头答辩称:离婚可以,但是两个孩子都归我,我无法生活,我要求孩子一人抚养一个,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归纳本案的无争议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贾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贾某乙,现均跟随被告贾某一起生活,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8日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贾某认为和好无望,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婚生女儿贾某甲、贾某乙如何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张某陈述称:两个孩子都归他抚养,抚养费由他自己承担。我们从去年8月份开始分居,两个孩子每个星期都去姥姥家,吃喝以及衣服鞋都是我自己买的,包括孩子上补习班的钱,被告不让孩子去,把钱扣下。原告张某就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围绕争议焦点,被告贾某陈述称:离婚后孩子一人一个抚养,我抚养小的,抚养费双方自理。被告贾某就争议焦点提交证据户口本复印件两份,证明孩子出生时间。原告张某对被告贾某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贾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贾某乙,现均跟随被告贾某一起生活,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8日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贾某认为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无财产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育有两个女儿,理应每人承担抚养教育一个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原告主张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要求被告自费抚养两个孩子,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抚养能力,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贾某甲由原告张某自费抚养至孩子满十八周岁,婚生次女贾某乙由被告贾某自费抚养至孩子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鲍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朱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