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朝花与被告毕中昊、李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朝花,毕中昊,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岳朝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中昊,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法定代理人:田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朝花与被告毕中昊、李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给原告50元。审 判 员 丛宪仁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