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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朝花与被告毕中昊、李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朝花,毕中昊,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岳朝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中昊,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法定代理人:田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朝花与被告毕中昊、李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给原告50元。审 判 员  丛宪仁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