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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成发、向泽轩、赵成跃等83人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83名一审起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412号上诉人:83名一审起诉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一审起诉人):何成发,男,汉族,生于1940年11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诉讼代表人(一审起诉人):向泽轩,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诉讼代表人(一审起诉人):赵成跃,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诉讼代表人(一审起诉人):赵富奎,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诉讼代表人(一审起诉人):向春荣,男,汉族,生于1939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成发、向泽轩、赵成跃等83人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101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成发、向泽轩、赵成跃等83人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成发等五位诉讼代表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83名一审起诉人中陈启华、张作明、安邦益、唐登国、唐元太、曾友田、于文礼已死亡,李娟下落不明,故该8人不能做为共同诉讼的起诉人参加诉讼。同时,本案诉争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范畴,因此其余75名一审起诉人亦不能作为共同诉讼的起诉人参加诉讼。同时,一审中起诉人主张依法确认其持有被起诉人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股份至今有效,但提交的证据没有显示其与上峡煤焦公司之间因企业改制量化持有该公司股份而发生争议;起诉人主张依法确认被起诉人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伪造其股东股权转让协议非法无效,但其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上峡煤焦公司不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被起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旭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齐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