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晓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云,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刘晓云与被害人刘某某经冯某某介绍后认识,刘晓云告诉刘某某其可以通过熟人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到济阳县竞业园学校上学,但必须交一定的费用。自2014年7、8月份,除刘某某本人交给刘晓云50**元钱让其帮忙将女儿安排到竞业园学校上初中外,刘某某还介绍王某某、王长某等13人以可以转学或直接到竞业园学校上学为由,交给刘晓云900**元,刘晓云共计骗取上述14人现金95000元。事后,因刘晓云不能办成此事先后退还刘某某部分现金,现仍有90500元未偿还。2014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刘晓云经孔某某介绍以可以到济阳县志远小学、济北小学上学为由骗取黄某、张某等2人共计33500元。被告人刘晓云共计骗取16人124000元。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晓云以帮助被害人朱某某办理借贷纠纷担保以及帮其儿子找工作为名,骗取朱某某现金10万元(详见附表)。综上,被告人刘晓云共计骗取17人,现金224000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晓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刘晓云书写的收条、欠条,伪造的录取通知书,刘某某提供的收条,民事诉状、济阳县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人孔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晓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文文人民陪审员 于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 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路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