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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秀莲与张顺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莲,张顺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111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陈秀莲,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张顺年,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秀莲与被执行人张顺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顺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顺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顺年银行存款5193元(含执行费50元、诉讼费用50元、利息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成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1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莲,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食品厂宿舍二幢504室。被执行人:张顺年,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龙泉西路19幢206室,身份证号340123194708100695。申请执行人陈秀莲与被执行人张顺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顺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顺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顺年银行存款5193元(含执行费50元、诉讼费用50元、利息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光辉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方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