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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志敏、王广山与王广山、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敏,王广山,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陈志敏。委托代理人葛利君。被告王广山。被告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敏诉被告王广山、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敏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