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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财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德州德达城市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财保字第17号申请人德州德达城市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大道1268号。法定代表人殷鑫,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德州德达城市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179.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德达城市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179.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