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56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号,趁四周无人之际,翻墙进入楼内,推门进入二楼被害人吴某的房间,窃得被害人吴某放在房间内的黑色OPPO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763元)和600元现金。现该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同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阿寸”(身份不明)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区某号三楼,由“阿寸”使用插片打开三楼房门,后由被告人周某进入房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房间内的1700余元人民币、苹果四代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50元)、苹果5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195元)、梦金园牌万纯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877元)、梦金园牌万纯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5470元)、梦金园牌万纯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357元)、周大金牌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5452元)、千足银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205元)。后被告人周某同“阿寸”至某街道某街某号某珠宝店将盗得的一枚金戒指换成两枚金戒指,现其中一枚重9.53克的金戒指已扣押在案。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的苹果5s手机一只、银手镯一只及人民币900元已返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毛某的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金戒指一枚,返还被害人陈晓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