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冶卫东与冯亚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卫东,冯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冶卫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2日,住宝鸡市新福路*号院*幢*单元****室,证件号码610321198502220838。。被执行人冯亚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1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南关路宝运一村*号楼*单元*楼*户,证件号码610302197308110594。。冶卫东与冯亚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故本院向宝鸡市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名下,申请执行费50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