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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晓辉与被执行人叶宗鑫、詹小武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辉,叶宗鑫,詹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辉,男,汉族,居民,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宗鑫,男,汉族,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詹小武,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辉与被执行人叶宗鑫、詹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瓯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詹小武所有的位于建瓯市阳光丽景小区E型E08号(房产证号:201005105-1、201005105-2)的房产,目前该房产暂待处置中,被执行人叶宗鑫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建瓯市临江门南区1-115号(房产证号为:2013113**)、建瓯市建瓯市临江门南区1-116号(房产证号为:2013113**)的房产正在进行拍卖中,被执行人叶宗鑫、詹小武林权、工商、银行、国土、船舶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