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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柏某某,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某某诉称,其与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柏宇泽。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故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也多次努力与被告沟通但并无改善,现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柏泽宇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某曾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于2015年3月26日撤回起诉,该裁定于2015年3月28日生效。其两次起诉间未满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柏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柏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