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相堂与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堂,韩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孙相堂,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韩建,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相堂与被告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相堂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相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相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丛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