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龙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龙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龙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浩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龙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文昭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督促,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