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应姝芳与建德市万通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姝芳,建德市万通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212号申请执行人应姝芳。被执行人建德市万通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祯。申请执行人应姝芳与被执行人建德市万通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建劳仲案字(2014)第4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89.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德市万通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立祯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万通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处置款人民币37186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252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2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