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旌丹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旌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旌丹。上诉人罗旌丹因诉程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滨民诉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旌丹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11月12日接到一电话称要与自己合作做篷布生意,并让起诉人与一自称是北京的经销商联系,起诉人通过电话和北京所谓的“经销商”联系后,按经销商要求预付了20000元的定金。通过起诉人开立于建设银行的账户给一开户户名为“程冲”的账号转了20000元。转账成功后,起诉人意识到遭遇诈骗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永安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3日对起诉人被诈骗案予以立案。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罗旌丹因被人诈骗,已向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已进入刑事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罗旌丹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罗旌丹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诉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旌丹起诉程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安机关已以涉嫌诈骗立案受理,并已进入刑事程序,现上诉人罗旌丹就同一事实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季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