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行立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玉琴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29号(2015)朝行立字第29号起诉人徐玉琴,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2015年7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玉琴的起诉状,起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要求判令:1、确认被起诉人于2011年10月10日发布的征收决定违法;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起诉人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应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本院管辖。经向起诉人说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玉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