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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龙威旅行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龙威旅行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441-1号原告威海龙威旅行社,住所地环翠区环海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邓××,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系该社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负责人武×,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国静,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司××。委托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龙威旅行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助理审判员徐国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吉明、丛双胜组成。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