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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洪燕与郑杨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郑杨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788号原告:洪燕。被告:郑杨婵。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燕与被告郑杨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洪燕承担(已预缴)。审 判 长  王引儿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