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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杜玉花与孙文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花,孙文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州市陵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杜玉花,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孙文平,男,住山东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州市陵城区支公司。原告杜玉花与被告孙文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花撤回对被告孙文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