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潘平贤与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平贤,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潘平贤,男,1963年5月15日生。被告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洪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平贤诉被告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平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平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平贤承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张 露代审判员 陶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江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