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广全与王德丰、王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李广全,建筑工人,现在该村。委托代理人李海霞,任丘市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丰,农民。被告王洪杰,农民。系被告王德丰之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植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滨,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李广全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霞,被告王德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任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3月27日14时35分,王德丰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轿车,沿北站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站路华油冷冻厂门前路段时,与李广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造成李广全受伤及两车受损。经河北省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王德丰负全部责任,李广全无责任。王德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的小型轿车车主系被告王洪杰(王德丰的儿子),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任丘法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腰部软组织伤、右臀部软组织伤、右膝部软组织伤。原告在任丘法医医院住院40天,产生医疗费5054.28元,在华北石油总医院、北京天坛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1095.64元。原告的医疗费共计6149.92元,其中原告支付医疗费3149.92元,被告王德丰垫付医疗费3000元。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800元,没有医疗机构意见,不予支持。原告因其不能提供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据或工资完税凭证、工资底账等相关数据,应当认定原告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应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计算。原告李广全系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建筑业35498元计算。原告住院40天,医院建议休息四周,误工天数为68天,误工费应为6613.33元(35498÷365×68);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任香朵一人护理,同理,任香朵亦应当认定为“无固定收入”,护理费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32544元计算40天为3566.47元。原告提供的火车票据,结合原告住院、检查、出院等就医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200元。原告的电动车损失315元,鉴定费100元,施救费400元。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票据证实,予以认定。原告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614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合计8149.9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付。其中被告王德丰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王德丰。原告的电三轮损失31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付。原告的误工费6613.33元、护理费3566.47元、交通费2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损失10779.8元。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费用110000元的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因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偿原告损失,故被告王德丰、王洪杰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广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施救费等损失共计16244.7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德丰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三、被告王德丰、王洪杰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李广全负担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负担135元。鉴定费100元,由原告李广全负担3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负担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李广全负担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薛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