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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依婷等与陈剑辉等占有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依婷,王乐宇,陈剑辉,边江,岳志华,卞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陈依婷,白城市申请执行人:王乐宇,白城市被执行人:陈剑辉,白城市被执行人:边江,白城市被执行人:岳志华,白城市被执行人:卞玉祥,白城市陈依婷、王乐宇申请执行陈剑辉、边江、岳志华、卞玉祥占有保护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洮园民初字第1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依婷、王乐宇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陈依婷、王乐宇已收到申请执行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洮园民初字第14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