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异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沙河办事处沙洼于村。被执行人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渤海七路清怡小区。第三人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惠民县县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中,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将涉案建筑物转让给第三人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2)滨民二初字第20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等(其内容详见判决书)。被告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198、1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8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案号为(2014)滨执二字第775、776号。另查明,2012年1月10日,被执行人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书》,被执行人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建筑物(即惠民云淞源项目)一次性处理给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工程造价及租金共计800万元。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为被执行人滨州市滨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贷款300万元,扣除被执行人的借款100万元,还欠被执行人款项400万元没有支付。2014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14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同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但不能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或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第三人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新证据,其申请追加第三人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春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德信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学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