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仪金申请执行蒲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杨仪金。被执行人蒲浩。关于杨仪金与蒲浩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制作的(2014)天民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仪金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蒲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仪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浩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蒲浩现已外出下落不明,其银行无存款,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仪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蒲浩的财产状况,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杨仪金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蒲浩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卢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锡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