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晓坤犯故意杀人、遗弃罪,胡某二犯遗弃罪,王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杨某某之母)。被告人胡晓坤。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二。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伪证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某。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坤犯故意杀人、遗弃罪,被告人胡某二犯遗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晓坤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慧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人胡晓坤、胡某二、王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胡晓坤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赵某某,8时许赵某某离家将出生四十多天的女儿(现户籍名杨某某)留在家中。胡晓坤寻找赵某某未果,便产生毒死孩子的想法。胡晓坤于当日上午11时许到被告人王某某商店购买鼠药,王某某在没有销售鼠药资质的情况下,以每支1.5元的价格卖给胡晓坤六支玻璃瓶鼠药。胡晓坤回到家中用螺丝刀打开其中一支鼠药兑在奶粉中喂女孩喝下,女孩被投毒后产生呕吐症状。当日晚,胡晓坤在女孩被投毒精神发蔫、不一定能存活的情况下,决定将女孩遗弃,并让其妹妹被告人胡某二帮助书写女孩杨某某出生等情况的字条。2014年10月17日,胡晓坤和胡某二将女孩遗弃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厅的座椅上,杨某某于当日被牡丹江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回家后二人谎称孩子已死亡并托陌生人扔掉。案发后,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鼠药中含有氟乙酸类鼠药成分。经侦查,被告人胡晓坤于2015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胡某二于2015年3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胡晓坤、胡某二、王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胡晓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遗弃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胡晓坤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被告人胡某二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建议判处胡某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附带民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诉称,杨某某系赵某某与被告人胡晓坤同居时所生女儿。2014年10月16日上午7时,赵某某与被告人胡晓坤发生口角后,胡晓坤、胡某二、姜某某三人便殴打赵某某,在赵某某被打走期间,胡晓坤因原告人是女孩而向原告人喂食毒药实施杀害行为,造成原告人始终处于生命垂危状态。次日,胡晓坤、胡某二合谋将原告人遗弃在牡丹江市第二医院,放任其生死而离去。原告人经牡丹江市儿童福利院精心调理而脱离危险,但原告人因身体中毒而潜伏的危险期为20年。故提出一、追究胡晓坤、胡某二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二、判令二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姜某某连带赔偿医疗费15000元、交通费3000元和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35万元;三、胡晓坤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万元;四、胡晓坤给付2014年土地收益8万元。以上诉讼请求,虽然部分诉讼请求属于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另案处理。但因本案的实际情况望给予一并处理。被告人胡晓坤辩称,我没有什么财产,去年种了三垧地,收益2万元还外债和随礼了,没有能力赔偿。被告人胡某二辩称,没有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某辩称,我现在快60岁了,没有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胡晓坤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赵某某,8时许赵某某离家将出生四十多天的女儿(现户籍名杨某某)留在家中。胡晓坤寻找赵某某未果,便产生毒死孩子的想法。胡晓坤于当日上午11时许,到被告人王某某商店购买鼠药,王某某在没有销售鼠药资质的情况下,以每支1.5元的价格卖给胡晓坤六支玻璃瓶鼠药。胡晓坤回到家中用螺丝刀打开其中一支鼠药兑在奶粉中喂女孩喝下,女孩被投毒后产生呕吐症状。当日晚,胡晓坤在女孩被投毒精神发蔫、不一定能存活的情况下,决定将女孩遗弃,并让其妹妹被告人胡某二帮助书写女孩出生等情况的字条。2014年10月17日,胡晓坤和胡某二将女孩遗弃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厅的座椅上,女孩于当日被牡丹江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回家后,二人谎称女孩已死亡并托陌生人扔掉。案发后,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鼠药中含有氟乙酸类鼠药成分。经侦查,被告人胡晓坤于2015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胡某二于2015年3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胡晓坤与赵某某同居生活,非婚生女杨某某(2014年9月4日出生)。2014年10月17日,胡晓坤和被告人胡某二将女孩遗弃于牡丹江市第二医院后,医院儿科对女孩进行了检查,并于当日将女孩送牡丹江市福利院扶养。福利院按照胡某二书写的纸条记载上的出生日期等内容,为女孩取名杨某某,身份证号码23100520140904xxxx。2015年3月14日赵某某将杨某某从福利院抱回扶养。2015年6月5日,林口县公安局委托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其鉴定意见:目前被鉴定人肝脏、脾脏、心脏功能正常,头部颅脑CT平扫证实脑实质未见异常。脑外间隙路宽:肠系膜淋巴结肿大:双肺纹理略浓:DST测试结果显示建议神经科诊治。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商店无经营鼠药资质,其购买和卖出的鼠药为氟乙酸类鼠药,净含量为8.2克/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治疗支出医疗费6235元,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支出交通费765元,合计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递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鼠药、螺丝刀、毛毯及枕头照片,证明被告人胡晓坤使用的作案工具和体现被害人中毒症状的物品。二、书证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说明、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明案件侦破等情况。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胡晓坤是父子关系,姜某某是其妻子,胡某二是其女儿。2014年10月份,我在广州打工,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儿子和儿媳赵某某打仗了,并且说赵某某给孩子灌药了,让我赶紧回来。我坐飞机在第二天回到家。就姜某晓坤人在家,胡晓坤和胡某二抱着孩子去了牡丹江。天黑的时候,胡晓坤和胡某二回到了家,胡晓坤说孩子没到牡丹江就死了,到牡丹江后,看见一个扫大街的老头,给了他五百元钱,让其把孩子处理掉了。第二天17时左右,我和车某某、胡晓坤、胡某二打车去赵某某娘家找赵某某,我当时就说赵某某,你和胡晓坤能过就过,不能过也不能给孩子灌药啊,赵某某不承认是她灌的。胡某二说赵某某你太不是人了,再怎么地也不能给孩子灌药。并上前打了赵某某。之后我一看和赵某某也说不明白,我们就离开了。(二)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胡晓坤是我儿子,2014年10月16日8点多钟,我和胡晓坤开车上地拉豆秆,村里的于某某给胡晓坤打电话说赵某某又跑了。胡晓坤就开车回家,到家后没看到赵某某,孩子被扔在西屋炕上睡觉,我问胡晓坤你俩是不是又吵吵了。胡晓坤说我打了赵某某两撇子。然后胡晓坤骑摩托车到依兰县得胜村他岳母家去找赵某某,中午11点多钟,胡晓坤没找到赵某某回来了。孩子始终在炕上睡觉,下午3点多钟,我上西屋看孩子时发现孩子口中吐出绿色的东西,吐在枕头和小毛毯上了。胡某二过来看了孩子之后,还骂说这小老婆给孩子灌什么东西还吐绿水了,孩子当时打蔫。下午4点多钟,我发现垃圾桶里有一个白色的玻璃瓶,里面还残留点绿色的东西,我才想起孩子被灌老鼠药了。我和胡某二赶紧给孩子喂了味精水解毒。这时胡晓坤回来了他也没说什么,我们始终认为是赵某某给孩子灌的药。5点多钟我叫女婿牛某去找村医张某某,张某某的时候胡晓坤和胡某二都在场,我对张某某说孩子被灌老鼠药吐了,我给孩子喂味精水了。张某某说不行赶紧送医院。张某某走后,我说不行给孩子找个好人家吧,胡晓坤对我说不用你管。然后胡某二写了纸条,内容是:“2014年9月4日出生的,小名某某,孩子是健康的,妈妈死了”。第二天早上我告诉胡晓坤和胡某二抱孩子上牡丹江市医院给孩子看看,并把纸条放在抱孩子的毛毯里了,然后他们坐车走了。中午的时候,胡晓坤打电话说孩子死了,我说你们看着办吧。当天中午的时候我丈夫从广州赶回来了,晚上5点多钟胡晓坤和胡某二也从牡丹江市回来了,胡晓坤和胡某二说孩子死了花了五百元钱找个老头把孩子扔了。我们商量去找的赵某某,是胡某某、胡晓坤、胡某二、车某某去的。胡晓坤给孩子灌鼠药的事我不知道,他也没说。今年过完年我在收拾屋子的时候,在西屋柜子里发现了五支白色瓶装的绿色老鼠药,和当初给孩子灌的那支药一样,后来主动将老鼠药和当时孩子吐的枕头、小毛毯一起交给了民警。(三)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胡晓坤是我大舅哥。2014年9月份,我和胡某二从山东省济宁市领着孩子到岳父家探亲。那天胡晓坤和我岳母去地里拉豆秆,赵某某出去打电话就没回来,孩子放在他们住的屋里。然后胡晓坤和我岳母从地里回来,他们把孩子抱到我岳母的屋子里,听他们说孩子吐绿色的沫子,谁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他们怀疑是赵某某给孩子喂得鼠药,还找到一支空瓶子。天黑的时候,我岳母让我去找的村医张某某,我岳母告诉村医孩子吃老鼠药了。村医说她治不了得到大医院去治。第二天早上,胡晓坤和胡某二抱着孩子去给孩子治疗,下午他们回来了,孩子没有了。胡晓坤说孩子死了,在路上遇上一个不认识的人给埋了。后来我岳父他们去找赵某某了。(四)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钟,胡某某的姑爷来诊所让我去给孩子看病,去后看到孩子在炕上躺着,发现孩子肚子发胀、也不叫唤、发蔫、不动弹。姜某某说天底下哪有这么狠心的妈,走时给孩子灌药。孩子的小被上和枕头上都有拳头大小的污渍,我说这不是老鼠药吗,姜某某说是老鼠药。我让她们赶紧把孩子送大医院治疗。回来后,我到王某某家商店对王某某说胡某某的孩子喝老鼠药了,王某某哎呀一声说胡某某今天在这里买了好几支老鼠药。这时候王某某的母亲和弟弟都说她,我觉得不好意思就回家了。(五)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8点多钟,我在村里看到赵某某往村外走,我喊她她没听见,我就给胡晓坤打电话说你媳妇又走了,胡晓坤说他马上回家。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看到胡晓坤和胡某二在家门口等车,说是给孩子看病去。后来听村里人说孩子死了。三、被告人的供诉和辩解(一)被告人胡晓坤的供诉和辩解,2014年10月16日7时多钟,我把媳妇赵某某打了。8点多钟我和母亲姜某某开车上地去,走到半路时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赵某某又走了。我和母亲就回家了,孩子自己在屋里睡觉,我给赵某某打电话她也不接,我骑着摩托车上依兰县达连河镇新胜村赵某某家去找赵某某没找着。回家后我越寻思越生气就不想活了,想和孩子一块死。我到王某某家商店买了6支老鼠药,每支一元五角。回家后孩子醒了,我就将一支老鼠药用家里的螺丝刀打开倒入奶瓶里,又倒入奶粉和开水,把奶瓶充满了,里面能有十多公分高奶水,我自己喝了一多半,剩下的一少半给孩子喝了。过了半个小时,我母亲和我妹妹过来了,看我愁眉苦脸的就问我怎么了,我说没事。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孩子醒了,就开始吐那种我灌的绿色老鼠药,吐在枕头和毛毯上了。这时候我母亲和我妹妹进屋见孩子吐绿色奶水,我妹妹就说孩子吐的不正常,她俩就问我你俩给孩子吃什么东西了,我没承认孩子叫我灌药了。牛某某去把村医张某某找来之后孩子还吐,我母亲对张某某说孩子可能叫赵某某给灌药了,还把孩子吐得枕头和毛毯给张丽看。当时我也迷迷糊糊的,张某某说孩子是中毒了,让我们赶紧把孩子送医院去。我母亲给我父亲打电话,把家里的事情说了。我父亲就给我打电话,我也没说我灌的药,我父亲说他坐飞机回来。到了晚上,我和母亲和妹妹说这孩子不要了,送给别人,当时我就跟她们说要把孩子扔到牡丹江市第二医院,还让胡某某写了纸条记载孩子的出生年月日等。第二天早上我把纸条放在包孩子的毛毯里,就和我胡某某坐车到了牡丹江市第二医院。我抱着孩子、胡某某拎的东西进了医院,把孩子和拎的东西放在椅子上了。我们从医院出来的时侯,我就和我妹妹说回家就说孩子死了,花五百元钱找个老头扔了,我妹妹也同意这么说。下午回到家后,我父亲也回来了,我就和他说孩子在牡丹江死了,花五百元钱找个老头扔了。晚上我父亲问谁给孩子灌的药,我没承认,我父亲说你没有喂药就是赵某某喂的药。后来,我和我父亲、胡某二、车某某就打车上赵某某家了。进屋后胡某二就问赵某某怎么给孩子喂药了,赵某某不承认胡某二还把赵某某打了。我拦着家里人不让报案,我心里清楚是自己干的,所以拦着他们。(二)被告人胡某二的供诉和辩解,2014年10月16日8点多钟,胡晓坤和我妈上地,我看见赵某某从大门出去了。过了一会我妈和我哥就回来了,我哥骑摩托车去找赵某某没找着。后来,我和我妈上西屋看孩子,孩子在睡觉。我给孩子冲奶粉时看到奶瓶上有绿色的东西,我就刷了一下,还以为奶瓶子脏了。当天下午,我和我妈在西屋看见孩子吐了一口绿水,我妈害怕了说孩子不对劲怎么吐绿色的东西。后来就发现西屋纸箱里有一个白色的空瓶子。当时我们都以为赵某某给孩子喂药了。后来我们给孩子灌味精水解毒,孩子又吐了好几次绿水,吐到孩子的枕头和毛毯上了。晚上,我妈叫牛某某找村医张某某,张某某来后说孩子涨肚,牛某某说我妈你赶紧和医生说实情,我妈就把孩子吐的枕头和毛毯拿出来说孩子被赵某某灌药了。张某某叫赶紧把孩子送医院去,她就走了。当时我们看着孩子也难活了,我哥说他自己的事情自己处理,不行把孩子送牡丹江市医院吧,我哥让我写个条上面写孩子的出生年月日,还写她妈妈死了和孩子叫某某等内容。第二天我和我哥哥坐车到牡丹江市第二医院附近下的车,然后我和我哥抱着孩子进了医院大厅,我俩都带着口罩,把孩子放在座椅上就赶紧走了。我哥告诉我回去就说孩子死了,花五百元钱找一个老头给扔了。晚上5点多钟回到家,我爸也从广州赶回来,家里人问孩子的事,我和我哥就说孩子死了,在牡丹江市花五百元钱找个老头给扔了。家里人都认为是赵某某给孩子灌的药。后来,我和我爸、我哥、我姑父打车去找赵某某,到那后我就问赵某某你怎么这么狠给孩子灌药,赵某某不承认我打了她两巴掌,我们就走了。后来,我和我母亲在我哥屋里抽屉里发现了几支白瓶绿色液体的鼠药。(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诉和辩解,2014年10月16日11点多钟,胡晓坤来买鼠药说往仓房里下,我当时说没有,他不相信就跟我说你赶紧给拿吧,我还能自己喝呀。我给他拿了6支鼠药收了9元钱,他就走了。晚上我听说胡晓坤家孩子喝鼠药出事了。我商店没有卖鼠药的资质,卖点鼠药也是为村民药老鼠。五、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证明从绿色液体中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杨某某使用的毛毯和枕套上绿色污迹中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证明胡晓坤和赵某某是杨某某的生物学父母的相对机会为99.99%。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坤某采取给被害人喂食鼠药的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晓坤、胡某二将出生四十余天的婴儿遗弃,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具有毒害性的物质,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胡晓坤、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晓坤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胡某二明知胡晓坤实施遗弃行为而参与其中,系共同犯罪;胡晓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二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商店中出售鼠药,是为了生产和生活所需要,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胡晓坤父亲自愿对被害人经济补偿3万元,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法定代理人合理的交通费用,应予保护;对于杨某某的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某不是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晓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三、被告人胡某二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四、被告人胡晓坤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医疗费6235元、交通费765元,合计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胡某二负连带赔偿责任(已给付)。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张伟兵审 判 员 王德林人民陪审员 徐升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