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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申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000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某,磁县花官营乡学区教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河北省邯郸监狱职员。申请人吕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吕某申请再审称:1、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御景苑小区3-3-12号房屋应依法认定为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申请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离婚协议是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二审中申请人依法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赠与,被申请人应将御景苑小区3-3-12号房屋返还给申请人,二审法院无视赠与本质,属适用法律错误。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赠与房屋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未过户,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本案中申请人自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至今日,御景苑小区3-3-1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依然登记在申请人吕某名下。现申请人依法行使撤销该房屋的赠与,因双方赠与关系解除,被申请人应依法将御景苑小区3-3-12号房屋返还给申请人。综上,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予以再审,以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刘某服判。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双方均系再婚,于婚前以申请人吕某名义两人购买了御景园两套房产,一套是涉案房产近103平方米,其中贷款17万元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一套是近79平方米房产,由被申请人刘某完全出资购买。双方于2011年7月11日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该两套房产作了约定,涉案房产103平方米归被申请人刘某所有,79平方米房产归申请人吕某所有。该约定是在双方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双方离婚后申请人吕某于2012年将对其所有的79平方米房屋卖掉。故申请人吕某要求再审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