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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田凤财与杭州市余杭区小城之春业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财,杭州市余杭区小城之春业委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田凤财。委托代理人:李宁。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小城之春业委会。负责人:谢兰华。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凤财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小城之春业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6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小城之春小区因前期物业公司退出,被告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工作。同日,被告招用包括原告在内的4名保安。保安工作每日实行2班制,每班2人,其中白班从早上7:00至晚18:30,夜班从晚上18:30至次日早上7:00,平均每班工作12小时。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工作,其中包括6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的44天休息日,没有休息,另有106个工作日,每天多工作4小时,合计加班工作53天。但直至2014年12月30日新物业公司进入,被告并未与原告履行任何用人劳动手续,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安排原告工作的工作报酬。原告找被告主张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1725元(其中包括休息日加班工资140元/天*44天,日常加班工资105元/天*53天)。被告答辩称:本案原告诉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前置处理。原告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诉讼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应属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需经仲裁前置程序。现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有违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凤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田凤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