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宗起诉被告张荣山、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承满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宗起,张荣山,泰安市岱岳区承满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郯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白宗起,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枣集镇卢尧行政村鲍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3********。委托代理人陈庆龙,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山,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长安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5********。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承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殷家林村。法定代表人严承臣,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43号双龙大厦。代表人刘汉信,该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宗起诉被告张荣山、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承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满运输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泰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栗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宗起委托代理人董艳勇、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山、承满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宗起诉称,2014年3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张荣山驾驶鲁J286**(鲁JH5**挂)号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恒通化工二厂院内,与张东超驾驶的专项作业车相撞,致发生原告白宗起受伤的交通事故,郯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荣山负事故全部责任。鲁J286**(鲁JH5**)号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承满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14年7月,原告向郯城县人民法院就第一次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提起诉讼,2014年8月10日经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尚未实际发生,不宜在此一并处理,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在2015年6月23日再次救诊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现已治疗终结,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21.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荣山、被告承满运输公司未作答辩。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辩称,由原告方提供被告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在我公司投保相关保险,并提供鲁J286**/鲁JH5**挂重型半挂车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营运证,经核实在没有免赔的情况下,我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一次判决医疗费已处理完毕,商业险部分应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张荣山驾驶鲁J286**(鲁JH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恒通化工二厂院内,与张东超驾驶的专项作业车相撞,致张东超车上乘员原告白宗起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郯城交警大队经勘查后作出临公交郯认字[2014]第2014032103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张荣山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及白宗起、张东超无事故责任。被告承满运输公司系被告张荣山驾驶的鲁J286**(鲁JH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张荣山是承满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被告承满运输公司在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为该车辆主车投保交强险及主、挂车分别投保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均为5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且事故均发生于保险期间。原告白宗起伤后被送往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支出医疗费68192.2元,其住院期间行右侧开胸探查肺破裂修补+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侧锁骨骨折及第5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双侧3、4、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锁骨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其出院医嘱为:适当锻炼左手,避免左手第5掌骨克氏针拔脱;继续口服药物治疗;左手第5掌骨克氏针继续固定2-3周后,来院复诊;如有身体不适及时来我院复诊。原告白宗起委托临沂郯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郯城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郯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白宗起之损伤评定为两项拾级伤残,误工损失120日,二次手术费约壹万贰仟元人民币。原告白宗起除二次手术费外的相关损失,本院已于2014年8月10日在(2014)郯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中处理完毕,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因二次手术产生的各项费用计款8121.0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白宗起主张的损失范围为:医疗费56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30元=270元、护理费9天*54.37元=489.3元、误工费(9+14)*54.37元=1250.51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450元共计8610.41元。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现在已经生效;病历复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且根据用药明细中可看出有部分非医保用药,应按10%的比例予以扣除。误工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农村户口计算;交通费按每天10元计算;住宿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另,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度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本地城镇居民误工费标准为77.44元/天、农村居民误工费为每天49.35元、住院伙食补助为每天3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白宗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并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原、被告对郯城交警大队经查勘后作出的张荣山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及白宗起、张东超无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原告白宗起在张东超与被告张荣山间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得到被告张荣山的相应赔偿。被告承满运输公司系被告张荣山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张荣山是该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张荣山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满运输公司承担。鉴于被告张荣山负事故全责,其可对被告承满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白宗起的身份信息显示居住于农村,其主张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按本地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予以支持;原告白宗起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二次收费支出相关费用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原告白宗起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其主张的相关损失应作适当调整,误工费可结合原告损伤情况及出院医嘱酌情支持15天,其误工费计算为815.55元、交通费酌情支持为200元;原告主张住宿费无相关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白宗起主张的其他损失适当,予以确认;据此,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及相关统计数据,原告白宗起的损失确认为:医疗费5650.6元、误工费815.55元、护理费4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425.45元。被告方部分抗辩意见成立,予以采信。被告承满运输公司在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为鲁J286**(鲁JH5**挂)号重型半挂货主车投保交强险及主、挂车分别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且事故均发生于保险期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2014)郯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责任限额的判决赔偿情况,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白宗起误工费815.55元、护理费489.3元、交通费200元计款1504.85元;原告白宗起剩余损失含医疗费56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等损失计款5920.6元,由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阳光财保泰安公司以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425.45元)。综上,原告白宗起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理由正当,其主张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张荣山、泰安市岱岳区承满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白宗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425.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白宗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承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颜培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