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行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学忠与明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忠,明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滁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忠,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政务新区人防大楼。法定代表人:司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忠诉明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明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王学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学忠诉明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学忠的该诉讼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王学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怀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