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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和凤、高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子文,曹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子文,男,1966年11月生。被执行人曹和凤,女,1966年12月生。本院在执行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子文、曹和凤物业合同纠纷一案,(2014)溧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