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鼎键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鼎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鼎键,男,年龄及文化程度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鼎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的,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