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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庭基与陈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曹庭基,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水生,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庭基与被告陈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庭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徐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丁桂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