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35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孟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弼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