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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锡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昱栋、赵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明,王昱栋,赵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57-1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明,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洛滨北区*排*号。被执行人王昱栋,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路西三巷**号。被执行人赵文莉,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路西三巷**号。陈锡明申请执行王昱栋、赵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锡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昱栋、赵文莉因受刑事处分,目前仍在羁押期间,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陈锡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