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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端与李敏、王丽、何鹏民间借贷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端,李敏,王丽,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64-3号申请执行人黄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何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敏、王丽、何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敏、王丽、何鹏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敏、王丽、何鹏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何鹏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鹏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英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