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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日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海,尹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王日海。被执行人尹德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尹德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德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尹德海在中信银行6226962700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岩峰 来源: